安徽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
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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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本报讯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8月5日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对象、责任分工、信用惩戒措施及信息填报、公示、核查等,规范地质勘查活动。
安徽厅表示,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1-3月按照信息公示及信息填报服务指南要求在监管平台自主填报上一年度信息并公示,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地质勘查单位在4月底前可对填报错误、遗漏信息进行更正、补充。安徽厅于5-9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核查,并在监管平台及该厅门户网站专栏公示核查结果。
安徽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上传承诺书,对其填报公示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安全性负责,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和数据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后果。地质勘查单位对公示的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申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诉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地质勘查单位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组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时,专家组按要求填写核查纪录表、编制专题报告并报送安徽厅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处。
安徽厅强调,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承担省、市、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该厅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信息公示问题、失信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惩戒。(特约记者 洪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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